(2016)苏0509执59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俞兰,朱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980-2号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2、1302、1307、1308单元、15层、16层、17层、1802单元。负责人张永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住所地吴江市汾湖镇黎里东亭街镇东桥东侧。投资人:俞兰。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苏同黎公路西侧(月西路229号)。法定代表人俞兰。被执行人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人民东路114号。法定代表人俞兰。被执行人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俞兰。被执行人俞兰,女,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小明,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俞兰、朱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778596.77元;二、被告朱小明、莱宁公司、丝蓓绣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5年2月4日的利息150194.60元、逾期利息78858.79元,共计229053.39元;三、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778596.77元为基数,利率按涉案的《银行贷款额度:吴江市灵渝织造厂》授信函的约定计算);四、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90000元;五、若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协商,以青岛铠硕高速喷气织机(规格型号为KSA-710,机身编号为120551-1205100、120601、120650,数量100台)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继续清偿;六、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俞兰、朱小明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追偿。案件受理费315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714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俞兰、朱小明负担,六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34791.16元,执行费33748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即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抵押设备等资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其它案件对被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所有的青岛铠硕高速喷气织机(规格型号为KAS-710,机身编号为120551-1205100、120601-120650,数量100台)委托评估(评估价为166.5万元),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其中第二次拍卖为降价20%拍卖);本院征求所有债权人及被执行人意见,均无人愿意接收流拍财产以物抵债,均要求法院继续降价变卖,本院依法再次降价实施变卖,变卖保留价为84万元,但仍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抵押权利人亦即本案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上海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以变卖流拍价840000元接收上述流拍设备用于抵偿被执行人灵渝织造厂结欠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上海分行的债务。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周科对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宏誉对被执行人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执行人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本院及破产管理人(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蒋敢:180××××7114、方德培:186××××8792)申报相关债权。另,本院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查封被执行朱小明、俞兰及案外人共有的座落于平望镇平东街住宅3-4幢2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将于2019年4月7日届满),该房产登记面积为59.05²,目前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不宜处置;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数台已被多案轮候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84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流拍报告、以物抵债申请、债权人会议笔录、执行裁定书、(2017)苏0509破6号、(2017)苏0509破4号、(2017)苏0509破2号、(2017)苏0509破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了申请人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其它各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29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