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劳务费1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履行案款17528元,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卓玛于2017年4月7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第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1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