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郑艺滨、黄志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文,郑艺滨,黄志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405号原告:陈国文,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标,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艺滨,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志玲,女,1988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国文与被告郑艺滨、郑艺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国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在开庭前原告陈国文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国文负担。审判员 李巧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秀秀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