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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中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中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4876360L,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西南市街2号。法定代表人黄玉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63310-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胡兰镇萧红路。法定代表人杨宏,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黑龙江中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不服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16)第20号仲裁裁决书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黑10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16)第20号仲裁裁决,本案的执行依据已被撤销,执行案件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兆纯连审判员  张静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