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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82号申请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西路牡丹巷2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斌,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路与岷山路交汇处呈邦·摩根时代的二期在建房屋;二、查封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路与岷山路交汇处呈邦·摩根时代一期备案登记在卢强名下的商铺及公寓(具体房号和面积见附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畅审判员 李 家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