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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敖学欢与张达江、XX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学欢,张达江,XX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105号原告:敖学欢。被告:张达江。被告:XX海。原告敖学欢与被告张达江、XX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敖学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学欢与被告张达江、XX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达江、XX海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学欢撤回对被告张达江、XX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敖学欢负担。审判员  叶乙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