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贤与被告徐晓祥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徐晓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960号原告:张贤,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尚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晓祥,男,1993年4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原告张贤与被告徐晓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原告张贤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原告张贤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的诉讼费1343元实际应收取25元,其余1318元退还原告张贤。审 判 长 李红朴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人民陪审员 赵晨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