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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8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胡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的情况下,4次容留胡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冰壶三个依法予以没收;手机一部拍卖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丽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