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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加秀与刘福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秀,刘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张加秀,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福元,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人张加秀与被执行人刘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加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福元履行(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福元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