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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邹某,男,1997年2月3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陈某申请执行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书当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00元,承担诉讼费436.00元及执行费582.00元,但因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认识到了错误,并已履行了1000.00元,剩余标的款44000.00元及诉讼费436.00元、执行费582.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先将该案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邹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济洲审判员  吴维常审判员  谌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金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