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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作华、吴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作华,吴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作华,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吉军,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上诉人朱作华因与被上诉人吴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康县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作华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作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梦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