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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周杨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周杨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周杨,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周杨犯窝藏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周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周杨于2016年9月16日,在明知刘某2、刘某1(后二人另案处理)参与“9.11”聚众斗殴,仍开车和刘某1将刘某2送到泰州市躲藏,当晚让刘某1在其家中躲藏,逃避抓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周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周杨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周杨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避抓捕,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周杨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周杨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周杨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浩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