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中段。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星。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70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新生审 判 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 : 周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