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九平与臧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平,臧利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058号原告张九平,女,48岁,1968年6月1日,地址:安阳县。被告臧利敏,女,汉族,成年。地址: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平与被告臧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九平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