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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九平与臧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平,臧利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058号原告张九平,女,48岁,1968年6月1日,地址:安阳县。被告臧利敏,女,汉族,成年。地址: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平与被告臧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九平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