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行赔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段旭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旭,重庆市铜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1行赔初9号原告段旭,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川区人,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450631838C),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82号。法定代表人陈熙,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冉星志,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段旭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旭,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冉星志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段旭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辉刚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