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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保国、关玉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保国,关玉霏,关春雪,关玉健,劳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财保9号申请人:徐保国,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人:关玉霏,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人:关春雪,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人:关玉健,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人:劳国峰,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申请人徐保国、关玉霏、关春雪、关玉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劳国峰的货车、挖掘机进行查封。担保人山东祥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价值15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保国、关玉霏、关春雪、关玉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劳国峰所有的现存放于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货车和日立150型挖掘机各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过户。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徐保国、关玉霏、关春雪、关玉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殿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