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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官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林,官素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251号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欧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官素梅,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官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