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利诉被告于晓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利,于晓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883号原告赵金利,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告于晓旦,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原告赵金利与被告于晓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晓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