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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白艳平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艳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艳平。2013年10月6日因吸毒被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艳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晋112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艳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艳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艳平撤回上诉。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