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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4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厉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厉锋,邱孟飞,慈溪市桥头皓金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4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中路68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7105-2。代表人:胡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厉锋,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邱孟飞,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皓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9幢-32号。组织机构代码:L4677753-9。经营者:邱孟飞,该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皓金塑料制品厂名下位于慈溪市桥头镇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9幢(1-32)号的房地产。2017年4月15日遍球(上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G5E9A)以4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皓金塑料制品厂名下位于慈溪市桥头镇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9幢(1-32)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2)第1200**号]的查封;二、慈溪市桥头镇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9幢(1-32)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2)第1200**号]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遍球(上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遍球(上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遍球(上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