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官某与杨某、黄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杨某,黄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295号原告:官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黄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诉被告杨某、黄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各方未结算,待庭后结算清楚再另行起诉,故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官某负担。审判员 彭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靖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