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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江勇江礼禄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勇,XX,江礼禄,孙泽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财保7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3916X8。法定代表人:陈乾平。被申请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67号1-2号,注册号:500109000006008。法定代表人:江勇。被申请人:江勇,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江礼禄,男,汉族,1954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孙泽秀,女,��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勇、XX、江礼禄、孙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寒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