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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242号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南苑村4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67659。法定代表人:王丽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军、郑美琴,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卫华,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张卫华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庄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