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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志刚、袁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志刚,袁杰,王枝红,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抗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胡志刚,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审被告:袁杰,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审被告:王枝红,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审原告胡志刚与原审被告袁杰、王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淮检民(行)监[2017]3404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依职权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