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与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某4,马某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2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2011年7月10日,青海省化隆县人。原告马某2,女,回族,生于1991年8月27日,青海省化隆县人。被告马某3,男,回族,生于1981年12月2日,青海省化隆县人。被告马某某4,男,回族,生于1992年4月12日,青海省化隆县人。被告马某某某5,男,回族,生于1975年5月20日,青海省化隆县人。被告马某某某6,女,回族,生于1953年3月1日,青海省化隆县人。被告马某某某7,男,回族,生于1954年1月4日,青海省化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马某2诉被告马某3、马某某4、马某某某5、马某某某6、马某某某7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马某2向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马某2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虎 育 生审判员 冶 青 忠审判员 尕藏诺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冶 宏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