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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丹宁、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丹宁,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叶丹宁,女,1989年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佣金广场4号楼3-1室。法定代表人:黄亚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丹宁与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6]第3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叶丹宁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1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2017年1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