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陈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9414-4。负责人周海良,行长。被执行人:陈雄,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陈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D×××××号纳智捷车辆车务手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