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栾恒山与刁云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恒山,刁云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栾恒山,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刁云佳,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栾恒山与被执行人刁云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