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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栾恒山与刁云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恒山,刁云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栾恒山,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刁云佳,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栾恒山与被执行人刁云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