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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邱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邱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06号原告:王玉英,女,1958年6月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邱作峰,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王玉英与被告邱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王玉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