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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大坝村大石滩组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大坝村大石滩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初10号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大坝村大石滩组。诉讼代表人凌兆华,组长委托代理人黄良华,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法定代表人荣毅宏,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半邦,防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发文,防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林场。法定代表人钟进,场长。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大坝村大石滩组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防区政处[2015]5号《关于防城区防城镇林场与茅岭镇大坝村大石滩组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防政复决[2015]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大坝村大石滩组以需要追加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追加后相关当事人均需要做好诉讼准备,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大坝村大石滩组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大坝村大石滩组负担。审 判 长 凌  旭  芳代理审判员 田    海人民陪审员 陆  雄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书记员黄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