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静宇与江美香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69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静宇,江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付静宇,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江美香,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付静宇与被执行人江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美香应向申请执行人付静宇还款200000元、支付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付静宇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我市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6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