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车某与朱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朱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车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车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车某借款人民币11094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1094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执行人朱某、白某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朱某、白某承担,申请人车某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110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车某自愿放弃,不再追偿,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