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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介芳与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介芳,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介芳,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琪,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介芳与被执行人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