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广站、蔡忠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站,蔡忠铼,菏泽市牡丹区金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广站,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忠铼,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牡丹新城步行街商业楼**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02200017829。申请执行人张广站与被执行人蔡忠铼、菏泽市牡丹区金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忠铼名下有解放牌车辆一辆(车牌号:鲁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侯查封被执行人蔡忠铼名下的解放牌车辆一辆(车牌号:鲁R×××××)。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蔡忠铼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二O一七年四月日至二O一九年四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