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侯树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侯树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163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学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茹,女,该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东,男,该分公司职员。被告:侯树平,女,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侯树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学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树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手机终端补贴款37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原告办理优惠购机业务,手机号码为1867830****,现发现该号码因欠费销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8项“如甲方参加了担保免预存优惠购机活动,在网期限内用户因任何理由出现拆机退网、停机的,应先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甲方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在网期限÷协议约定在网期限)×(0元购机档套餐合约购机款-协议购机款)。如用户还有欠费,还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话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缴纳违约金”之约定,特提起诉讼。被告侯树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4G优惠活动业务协议》及客户业务受理单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使用的1867830****办理优惠购机合约套餐业务,每月通信套餐费为46元,在网期限为24个月,优惠购机手机终端为红辣椒任性版灰色,优惠购机款为0元,应交预存款为499元。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第四条约定,用户在协议期内发生欠费停机、未绑定使用本协议中所购买的通信卡和3G/4G移动通信终端、销户等行为时,则用户构成违约。在网期限内用户因任何理由出现拆机退网、停机的,应先向原告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甲方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在网期限÷协议约定在网期限)×(0元购机档套餐合约预存款-协议购机款),如用户还有欠费,还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话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交纳违约金。上述合同及入网登记单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电信服务,被告支付了2016年4月至9月期间的通信费。至本案起诉时,上述号码因欠费停机而被销号,合约已执行月数为6个月。按照协议约定计算,被告应补偿给原告的终端补贴款为(18÷24)×(499元-0元),即374.2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3G/4G优惠活动业务协议、客户业务受理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号码办理了相应优惠购机套餐业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通信费用,被告履行6个月合约义务后未再交纳费用,根据3G/4G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374.25元。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上述款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手机终端补贴款37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侯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佩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