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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照红与郝军凯、丁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照红,郝军凯,丁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照红,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军凯,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雪,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照红与郝军凯、丁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军凯、丁雪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照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