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文武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刑 事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7刑申1号王文武:你不服本院(1993)池刑终字第03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要求改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你的申诉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希望正确理解法律,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