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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行审2号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40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北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017779280940。法定代表人谢敬源,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涛,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杨洋,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副股长。被执行人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经营者陈伍分,女,生于1976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眉东食药监食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5]390号)之规定,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18日,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南四段1XX号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监督检查时,在厨房冰箱里发现有“香芋卷”(生产厂家:眉山市东坡区攀攀速冻食品厂,生产日期:2015年03月15日,净含量:180克,保质期:12个月,数量:1袋)已过期;在大厅吧台下发现有“百威啤酒”(生产厂家:百威英博(四川)啤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3.17,净含量:500ml,保质期:6个月,酒精度:≥3.6%,数量:12瓶;生产日期:2015.08.23,数量:12瓶)已过期;“哈尔滨啤酒冰纯”(生产厂家:百威英博(四川)啤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8.11,净含量:500ml,保质期:6个月,酒精度:≥3.6%,数量:3瓶)已过期,以上产品均不能现场提供票据。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眉东食药监食查扣〔2016〕4号扣押决定书,现场对以上过期产品和11张销售票据进行了扣押处理,并将扣押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对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被查获的以上产品均是其从一朋友处购进并销售,“香芋卷”购进价格4.5元/袋,销售价格12元/袋,共购进14袋,已销售13袋;“百威啤酒”购进价格88元/件,销售价格13元/瓶,每件12瓶,共购进6件,截止案发时已销售4件。“哈尔滨冰纯”购进价格85元/件,销售价格12元/瓶,每件12瓶,共购进3件,截止案发时已销售33瓶。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36元,当事人获利531.74元。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后,经报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认为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拟对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负责人陈伍分作出行政处罚。2016年4月11日将眉东食药监食罚告〔2016〕第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2016年4月12日将眉东食药监食听告〔2016〕4号《听证告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6年4月19日,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负责人陈伍分作出眉东食药监食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31.74元和过期的“香芋卷”1袋,“百威啤酒”2件,“哈尔滨冰纯”啤酒3瓶;3、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531.74元(大写:伍万零伍佰叁拾壹元柒角肆分)。2016年4月20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另查明,陈伍分于2015年05月27日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注册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注册号:51140260032XXX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伍分,经营场所东坡区湖滨路南段1XX号(外滩枫景),经营范围餐饮服务。被执行人陈伍分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陈伍分关闭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无法联系本人,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眉山日报公告催告陈伍分自觉履行行政处罚,陈伍分未履行,2017年1月11日再次通过眉山日报公告向被执行人东坡区伍分清汤黄牛肉店负责人陈伍分送达眉东食药监食罚催(2017)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在十日内到中国银行眉山分行营业部缴清应缴罚没款。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于2017年4月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眉东食药监食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了催告程序,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眉东食药监食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531.74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岳龙建代理审判员  程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