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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世杰与雍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杰,雍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988号原告杨世杰,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雍嘛虎,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杞县。原告杨世杰诉被告雍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村,2017年以前被告借原告款合计46300元,被告同意2017年1月10日还,并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不由不给,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6300元及利息。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因被告借原告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杨世杰现金46300元,肆万陆仟叁佰元正,于2017年1月10号还,借款人雍嘛虎”的借条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有借款利息,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雍嘛虎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世杰借款463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建宏审判员  孙长青陪审员  司学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