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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6民初758号原告:王某1,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王某2,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苹果款639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收购原告家的苹果,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苹果款6393.5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脱不还,现提起诉讼。王某2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欠款的事实,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现在无能力清偿,愿意按2017年10月份清偿。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王某1实际履行已将苹果交付,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王某1要求支付剩余苹果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且被告承认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1苹果款639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