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淑芳与苗生、苗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芳,苗生,苗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377号原告:马淑芳,乾安县人,现住北京市。被告:苗生,乾安县人。被告:苗喜,乾安县人,现住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马淑芳与被告苗生、苗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查明马淑芳的哥哥马国全以马淑芳的名义起诉、起诉状非马淑芳本人所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全以马淑芳名义进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