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挺宏、刘少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黎挺宏,刘少莲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6民初231号原告: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大道212号1-5层。法定代表人:刘伟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旺,该公司员工。被告:黎挺宏,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龙圩区。被告:刘少莲,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龙圩区。原告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挺宏、刘少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燕贞人民陪审员 罗西江人民陪审员 郭木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