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昌岳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昌岳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聊城市昌岳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岳庄。法定代表人:李保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和忠,聊城东昌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法定代表人:郭学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昌岳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昌岳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聊城市昌岳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费瑞栋审 判 员 周爱军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