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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东方、杨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东方,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吴益振,该单位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监督科科长。被执行人黄东方,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6]第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6]第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6]第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6]第3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