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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阿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阿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452号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某某,男,60岁左右,汉族,市民,住固始县。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阿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