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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瑞诚与牛横科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诚,牛横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59号之二申请人张瑞诚,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牛横科,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瑞诚与被执行人牛横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告牛横科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房屋作为担保。申请查封被告牛横科所有的存放在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瑞成采沙场江沙5万立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横科所有的存放在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瑞成采沙场江沙5万立方。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