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执3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心贵与被执行人申代成、李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心贵,申代成,李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3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心贵。被执行人申代成。被执行人李绪英。申请执行人李心贵与被执行人申代成、李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802执3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申代成、李绪英共同共有的位于荆门市象山一路XX号金象广场X幢X单元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