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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传利与赵国同、王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利,赵国同,王进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748号原告:杨传利,男,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同,男。被告:王进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利与被告赵国同、王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