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传利与赵国同、王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利,赵国同,王进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748号原告:杨传利,男,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同,男。被告:王进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利与被告赵国同、王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