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1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逮捕。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冀临检诉刑诉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1、张某2诉刘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以(2015)临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刘某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妻子张某3交通事故死亡的部分赔偿金12万元,给付其岳父母即张某1、张某2。刘某1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冀04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1、张某2向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人刘某1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临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1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1、张某2诉刘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以(2015)临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刘某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妻子张某3交通事故死亡的部分赔偿金12万元,给付其岳父母即张某1、张某2。判决生效后,张某1、张某2于2016年5月23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漳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但被告人刘某1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亲属和张某1、张某2已执行和解,张某1、张某2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实,2016年6月23日,临漳县人民法院以(2016)冀0423执第343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将刘某1拒不执行判决案移交临漳县公安局侦查。2、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及送达回证证实,2015年12月9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1、张某2诉刘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1、张某212万元。3、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证实,张某1、张某2于2016年5月23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漳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送达回证证实,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刘某1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临漳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16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对刘某1作出罚款决定。6、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刘某1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4×××18于2015年7月26日存入100000元,9月11日挂失支取100000万元。7、河北省信用社挂失申请书证实,刘某1于2015年8月31日将开户日为2015年7月6日,卡号为04×××18的一年10万元的定期存单挂失。8、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刘某1的04×××18账户挂失销户,2015年9月11日销户。9、刘合顺证明,张某3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他调解张某4一共赔偿370000元,也包括张某3父母张某1和张某2的。后来刘某1不给张某1和张某2钱,张某1又找到他,经他调解,张某4又给了张某132000元,并说好让刘某1再给张某1、张某2一部分。结果,刘某1不给人家钱,因为370000元都是经他手给刘某1的,说好有包括张某1、张某2的,所以他给刘某1要钱,刘某1说10万元存在了习文信用社,并将10万元存折给了他,但后来刘某1却到习文信用社办理了挂失,将款取走了。10、被告人刘某1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并有执行终结报告、谅解书、抓获证明、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1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冀韵海人民陪审员 潘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