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饶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饶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38号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峰,男,系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陶雅丽,女,系公司职员,被告:饶秀兰,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饶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更多数据: